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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把關農產品安全及維護自然生態永續發展,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農業部擬具的「植物診療師法」草案,透過建立植物診療師制度,除可從生產端提供專業的植物診療服務,提升植物保護水準及強化高風險農藥之使用管理外,亦可健全國內植物防疫、防災、防控的專業人力,保障糧食安全及公共利益,本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造成新興有害生物頻傳之防治,及消費者日益重視農產品安全、降低化學農藥使用風險之國際趨勢,建立植物診療師制度,除可從生產端提供專業的植物診療服務,提升植物保護水準及強化高風險農藥之使用管理外,亦可健全國內植物防疫、防災、防控的專業人力,保障糧食安全及公共利益。卓院長感謝農業部自民國97年以來持續與各界溝通、研擬草案的努力。「植物診療師法」草案三讀通過後,臺灣將有望成為全球首位制定植物診療師專法,及透過國家考試選才、認證之國家。院長表示,此制度的推動,對於化學農藥風險減半的政策有莫大幫助,並可展現政府積極把關農產品安全及維護自然生態永續發展的決心。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農業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本草案內容要點如下:一、本法立法目的及主管機關。(草案第1條及第2條)二、植物診療師資格取得之要件及植物診療師證書取得方式。(草案第3條及第4條)三、不得充任植物診療師及撤銷或廢止植物診療師證書之事由。(草案第5條)四、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植物診療師或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師之名稱。(草案第6條)五、植物診療師執行業務範圍、執業機構範圍、執業執照申請與撤銷、廢止、停業、歇業、復業、執業登記事項變更、執業應加入公會,以及製作診療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時應遵行事項等。(草案第7條至第13條)六、植物診療師發現未有於我國發生紀錄之有害生物應向主管機關通報、對於政府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應誠實陳述及對於植物疫病蟲害防治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草案第14條至第16條)七、植物診療師不得將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草案第17條)八、主管機關得進入植物診療師執業機構及植物診療師執行業務有關之場所進行檢查,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草案第18條)九、植物診療機構之開業執照申請、撤銷、廢止、停業、歇業、復業等應遵行事項;植物診療機構應置負責植物診療師一人、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使用及變更原則與開業執照、執業執照應懸掛於明顯處所及其換發、補發等規定。(草案第19條至第24條)十、植物診療機構廣告之應遵行事項。(草案第25條)十一、植物診療機構應提供收費明細表及收據。(草案第26條)十二、主管機關核發證書及執照應收取費用。(草案第27條)十三、植物診療師、植物診療機構違反規定之罰則及裁處之權責機關。(草案第28條至第36條)十四、植物診療師公會之組織及主管機關、職業團體主管機關對植物診療師公會之指導及監督事項。(草案第37條至第46條)十五、植物診療師對植物防疫檢疫或其他植物保護業務有重大貢獻者,應予獎勵。(草案第47條)十六、外國人得應植物診療師考試。(草案第48條)十七、農藝、園藝及林業技師依技師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執行業務,不適用本法之規定。(草案第49條)十八、本法施行細則及公布施行日期。(草案第50條及第51條)消息聯播來源:行政院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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